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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业主欠缴服务于管理费为由停止供水、供电?

来源:徐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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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某小区的女士打来电话咨询,因欠本物业费,物业公司以欠费为由停止供水、供电是否合法?

供水、供电是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基于供水、供电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单位,只有在业主欠缴水、电费的情况下,供水、供电部门根据相关条例或供水、供电合同停止供水、供电。物业公司并非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其利用物业管理的方便,停止对业主供水、供电,致使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不仅侵害了业主的权利,痛恨死,也侵害了供水、供电部门的权利。虽然,包括欠费业主在内的全体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包括了物业公司对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的,而并非只针对欠费业主的专有服务项目。业主没有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能停止对小区供水、供电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另外,物业公司对供水、供电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也不能导致物业公司有权直接干预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的供水、供电合同的履行。业主拖欠物业费系另一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可依据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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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熙
  • 执业律所: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A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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