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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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来源:宋长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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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区别主要体现有两种,第一是两者的效力不同;第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场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具体内容由宋长贵律师为您介绍。
  第一,两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即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认为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场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而且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必然借助于损害赔偿的办法。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合同终止来说,尽管它也可以适用于一方违约的场合(例如一方违约,法律判决合同终止)从而使非违约方摆脱合同关系的束缚,但是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因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因抵销或者混同而终止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有些合同只能适用合同终止,不能适用合同解除。例如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达一定期限,或根据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劳务等,如果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也无法恢复原状,只能使合同关系终止。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终止原因:(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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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长贵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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