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某在某清洁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医疗保险,现王某患病,发生的医疗费应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首先需指出,尽管王某与某清洁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但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支付工资,即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就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医疗保险存在过错,则对其医疗费用支出就应承担责任。按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王某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某清洁公司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