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伟律师

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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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来源:蔡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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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在深圳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一、深圳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划分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负责特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市党政机关、行政事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的企业
5、工伤案件;
6、各保税区内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保税区派出庭管辖。
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劳动仲裁委员会除上述市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龙岗、宝安劳动仲裁委员会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光明新区内劳动争议由光明新区仲裁派出庭管辖。)
注:1、被申请人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请到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打印注册信息登记资料,具体地址为:竹子林金众大厦一楼  2、被申请人为非企业单位的,请到立案窗口由工作人员出具介绍函到相关机构打印注册登记资料。  
二、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1. 符合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2. 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3. 符合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4. 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齐备并符合本会要求。
注:仲裁委将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案件,仲裁委将依法不予受理。
五、劳动仲裁代理人资格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要求,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被委托为代理人。
另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定,实习律师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必须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不得单独办案;律师助理只能辅助执业律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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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蔡伟
  • 执业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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