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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法律问题解读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量:0

问题一:“赠与”与“赠予”的区别?

 “赠予”是我们生活中的日常用语,法律上正式的名词应该是“赠与”。因赠与现象较为普遍,民法典将赠与合同单列为一种典型的合同类型,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有关赠与的一系列规则,例如赠与是否可以反悔、赠与是否可以附带义务等等。


问题二:赠与是不是必须要签书面合同?

 赠与其实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但并不要求必须签署书面合同。日常生活中,你送我一颗糖,我送你一本书,其实在不知不觉间已经订立了一个个“看不见的合同”。但在正式的商业场合,为避免潜在纠纷,还是建议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进行公证。


问题三:赠与可以反悔吗?

 法律充分尊重人们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我们把东西实际送给别人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但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法律对于这种反悔权设置了一定约束。例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一般不能撤销。前段时间网上特别火的一个新闻,说的就是某大学的校友吴某承诺给母校捐赠千万人民币,但因为没有兑现捐赠承诺反而被母校告上公堂,甚至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问题四: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是一定不能撤销?

 赠与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这样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出现“农夫与蛇”的故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只要出现上述情况,无论财产是否已经实际交付,也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公证,以及是否属于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


问题五:恋爱期间转账“520”“1314”能否撤销?

 恋爱期间的赠与十分常见,在刚刚过去不久的“520”,应该也有不少人给自己的伴侣转账过“520”“1314”数字的金额。

 恋爱期间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伴侣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在特殊节日里转账“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后续要求对方返还时,很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问题六:赠与是否可以附带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带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生活中,赠与人附带义务的情况很常见。例如,某企业家向某大学捐款,要求所捐款项用于修建图书馆和体育场馆。如果赠与人已经完成赠与行为,而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也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合同,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问题七:承诺过捐赠,但确实没钱了,是否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了“穷困抗辩权”,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以上面提到某大学校友吴某为例,如果在认捐之后其经济状况才发生显著恶化,并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其赠与义务。而对于那些本无经济能力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如果纯粹为了商业目的宣传自身形象,认捐后又称经济状况不好不能履行赠与义务的,不能简单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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