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邓普云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量:0

黄某以大货车车主的身份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生效起,车辆以运输公司的名义挂牌登记,但车辆产权实为黄某所有并由其支配进行经营管理,运输公司仅在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下处理委托的事务,运输公司对车辆无实际的控制支配权;黄某按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向运输公司交纳服务费、其他代办费及相关费用等条款。

  一个月后,大货车与相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不久,交通队作出事故认定:大货车的驾驶员黄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乘车人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大货车的车主赔偿其人民币16万元。此时,运输公司共收取大货车的管理费100元。

  那么,对货车无实际控制支配权的运输公司有义务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吗?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宝解密:

  本案例中,大货车和运输公司形成了一种挂靠关系。现实生活中,出租车、货物运输车辆往往挂靠在某个单位营运。如果挂靠车辆肇事,受害人往往将被挂靠单位和实际车主一并告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我们知道,大货车在挂靠关系中,交纳的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的,且车主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往往是运输合同成立的一个保证。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及其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被挂靠单位出借其名义,就应当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被挂靠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与全额的连带责任也是有所区别的。为什么做出区别,原因有三:一是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二是被挂靠单位仅为挂靠车辆提供经营所需的服务,仅仅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车辆的经营,车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所以,如果让被挂靠单位与车主承担全额的无限连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应当是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回到本案中,大货车的实际经营人为黄某,其对该车具有实际的经营支配权,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理应承担事故责任,赔偿受害人。而运输有限公司则应在收取的管理费1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邓普云律师

邓普云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91-6446-008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