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邓普云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民法总则中第八条内容是什么?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7-10-26 浏览量:0

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法律已经走进了每家每户,法律在保护者每一个公民,民法典将由各个方面综合规定了生活工作的法律,从各个方面保障人民的权益,包括生活起居,住宿问题,健康问题,经济问题都有所规定和说明,确保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民法总则中第八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 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二、“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四、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民法总则中第八条内容是什么?法律的不断普及,如今的社会已经是一个法治化很高的社会,人们在生活中的侵权问题都可以解决。道德的约束是千百年来文明的体现,法律的强硬性保证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第八条就是在平衡法律与道德来保障人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邓普云律师

邓普云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91-6446-008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