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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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债权债务

证书挂靠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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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挂靠有什么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日,张某和某工程公司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约定:某工程公司聘请张某作为技术顾问,岗位津贴为每年9000元,张某提供建造师两证一卡,仅为公司资质所用,平时不需到公司上岗。如张某需要依法出场,或将张某之证挂靠项目,双方另行协商进行。因某工程公司未依约支付岗位津贴,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由某工程公司立即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支付聘用费用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虽名为聘用协议,但张某实际从未到某工程公司上班,也不用承担任何工作责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实质是某工程公司借用张某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进行企业资质申报及年检。出借建筑从业人员的资质、执业证照的行为,会对工程质量形成隐患,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张某要求解除《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张某要求返还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支付聘用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证书挂靠是指将本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格文件违规挂靠到非工作单位名下,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根据国家规定,建设、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等行业需要准入资质,取得资质则需要相应的个人职业资格支撑,导致“挂证”问题比较突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甚至带来安全隐患。

职业证书挂靠产生民事争议情形如下:

1、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处理。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但是挂靠人有自己的用人单位,未向被挂靠公司实际提供劳动,一般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向具有劳动关系的公司挂证并收取报酬,则属于合法行为。

2、挂靠人能否要求被挂靠公司支付挂靠费用

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基于合作关系,挂靠费用一般能依约支付。但因挂靠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如被挂靠公司不支付挂靠费用,挂靠人无法要求被挂靠公司支付费用,挂靠人已取得费用还可能被依法没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支付挂靠费用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应直接向法院起诉。

3、挂靠人能否要求被挂靠公司返还和在主管部门系统中注销证书信息

在合作关系终止后,被挂靠公司不返还证书,或在主管部门系统中不注销相关证书资质信息,挂靠人无法正常使用证书,其利益将受到损害。通常情况下,被挂靠公司不配合注销,主管部门无权直接注销相关信息,此时,挂靠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证书和注销证书信息。

除了前述民事争议,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还可能面临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行政层面,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违法主体,如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如情节严重,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国家对于挂证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将越来越严格,企业都应认识到其法律风险,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法律规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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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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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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