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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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人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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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人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5日,某企业以自有房产自愿为贾某与某银行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签订《抵押合同》,书写《抵押财产清单》并办理他项权证。以上办理公证并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2016年5月27日,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某企业银行存款。某企业认为,其作为异议人提供的是房产抵押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只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物保责任。故异议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冻结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异议人某企业作为抵押人向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分行营业部提供不动产抵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物的担保。故债权人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因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抵押物发生价值减少或抵押物不足以支付贷款等情形,故申请执行人应当就抵押物实现债权而非执行异议人某企业的其他财产。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2018年以来,法院加大了强制执行力度,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法院的某些执行行为值得探讨。如中小企业或老板作为抵押人被强制执行,但其既不是债务人(如借款人),也不是保证人,那仅作为抵押人的被执行人是否应被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从本条规定来看,笔者认为,一方面,法院作出裁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应是一个程序性要求,未作出裁定并送达执行通知不宜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另一方面,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价值不得高于执行标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债权人仅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不能要求执行第三人其他财产。

特别强调的是,未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抵押物不足以支付贷款等情形的,更不宜对第三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抵押物不足以支付贷款的举证责任,被法院分配给执行人,是值得赞扬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

对抵押人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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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5日,某企业以自有房产自愿为贾某与某银行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签订《抵押合同》,书写《抵押财产清单》并办理他项权证。以上办理公证并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2016年5月27日,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某企业银行存款。某企业认为,其作为异议人提供的是房产抵押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只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物保责任。故异议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冻结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异议人某企业作为抵押人向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分行营业部提供不动产抵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物的担保。故债权人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因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抵押物发生价值减少或抵押物不足以支付贷款等情形,故申请执行人应当就抵押物实现债权而非执行异议人某企业的其他财产。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2018年以来,法院加大了强制执行力度,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法院的某些执行行为值得探讨。如中小企业或老板作为抵押人被强制执行,但其既不是债务人(如借款人),也不是保证人,那仅作为抵押人的被执行人是否应被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从本条规定来看,笔者认为,一方面,法院作出裁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应是一个程序性要求,未作出裁定并送达执行通知不宜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另一方面,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价值不得高于执行标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债权人仅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不能要求执行第三人其他财产。

特别强调的是,未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抵押物不足以支付贷款等情形的,更不宜对第三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抵押物不足以支付贷款的举证责任,被法院分配给执行人,是值得赞扬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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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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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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