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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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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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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9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经理,工作地点为云南。期满后双方又签订期限自2009年9月2日至2010年9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张某自2010年8月23日起陆续向某公司邮寄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EMS邮件。后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期限续订至2013年9月1日。2012年11月23日,张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1、某公司与张某签订自2010年9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某公司向张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2010年9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期限续沿至2013年9月1日,在此期间张某均没有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公司不应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张某至2010年9月2日时,已与某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某公司应与张某自2010年9月2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某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停止劳动时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关于支付二倍工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的抗辩主张,由于张某自2010年8月23日起陆续向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故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三种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时,二倍工资给付时长为11个月。但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二倍工资给付没有时间限制,也就是应一直支付到补订时为止。

因仲裁时效为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期限超过12个月,而在这个期间劳动者没有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因仲裁时效的限制,仅能支持12个月的二倍工资。在本案中,因劳动者持续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仲裁时效中断,因此,法院支持了全部期限的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一般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有的法院认为,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仅凭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得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论,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实际上,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是多了一次合法的劳动合同终止权(且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经济补偿、赔偿等事项两者并没有区别。因此,中小企业大可不必排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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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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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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