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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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单位就餐时间算加班吗?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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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单位就餐时间算加班吗?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日,张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包装工,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800元加绩效,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某公司根据其生产情况安排张某实行四班三运作的作息制度,各班次按每两班一轮后休息两天,即两天早班,两天中班,两天夜班,两天休息,每八天为一个周期,各班次就餐时间为半小时。2020年5月22日,张某以邮政特快专递向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为由通知某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随后,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人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5000余元和经济补偿金6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某公司未足额发放延时加班工资,系基于对半小时的工作餐时间是否属工作时间的不同理解。鉴于某公司实行四班三运作的作息制度,即每工作六天休息两天,工作期间某公司虽为每班次出勤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就餐时间确定为半小时,但就餐时间内员工仍须保持机器正常运作,工作处于连续的状态,故在此情形下的员工的就餐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张某的每周工作时间为42小时,超过了每周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2小时,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张某在正常四班三运作的作息制度下共因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08.6小时(365×2÷7×2),故相应的加班工资2350元应由某公司支付。某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张某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判断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加班的前提,是确认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如果就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就餐时间和常规的工作时间总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就餐时间就属于加班。

工作时间简称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时间。工时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指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法定工作时间长度。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作业时间,还包括劳动者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以及为完成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等。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补充水分等行为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应无异议,但是对于就餐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则存在争议。

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通常规定两种作息制度,举例:第一种是09:00-17:00,朝九晚五共计八小时;第二种是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8:00,中午休息一小时共计八小时。这两种作息制度都有可能在中午安排工作餐时间,第一种就餐时间算为工作时间,第二种就餐时间不算为工作时间,究竟哪种才是正确的?在有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由规定情况下,实际上两种作息制度都能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作息制度无规定,而考勤制度为上午上班打卡,中午不打卡,下午下班打卡时,就餐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争议较大。司法机关通常认为中午肯定会用餐,因此,在计算工作时间时会扣除就餐时间,但扣除的就餐时间长短不一,一般以一小时居多。保安、流水线工人等特殊岗位,其对就餐时间其实不能自由支配,而是必须在就餐同时履行岗位职责,此种情况下,不论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均应将就餐时间计算为工作时间。总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则应属于加班。

综上,在考勤期间内存在就餐时间的,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将工作时间分段约定,明确就餐时间由劳动者自由支配,就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对于就餐时间仍需履行岗位职责的特殊岗位,则应确保工作时间的合法性。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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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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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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