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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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员工需提前多久才能辞职?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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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员工需提前多久才能辞职?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日,张某入职某银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涉密人员凡离开涉密岗位,必须进行脱密,脱密期为六个月,脱密期满前不得离岗。2012年11月12日,张某向某银行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某银行予以签收。张某离职后,某银行未为张某办理离职手续,也未为张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3年3月7日,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银行为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已于2012年11月12日提前30日向某银行递交了《辞职报告》,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张某是否处于脱密期以及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等,均不能成为妨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某银行应当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为张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仲裁院遂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脱密期是指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离职前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一定期限(通常为六个月内),该期限届满后劳动者方可离职。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淡化劳动者知悉的商业秘密,以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部分地方性规范中规定了脱密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脱密期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肯定性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脱密期,且脱密期未超过《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部分地方性规范中规定的法定期限,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劳动者放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十日提前通知期。

否定性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是否处于脱密期以及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等,均不能成为妨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合同法》,在冲突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也有脱密期的相关规定,但该法律规范的是国家秘密的保密行为,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属于两个范畴,不能混为一谈。

综上,劳动者的辞职权不受脱密期的限制。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完善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慎用脱密期约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5.《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规〔2020〕4号)

(二十)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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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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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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