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上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走路上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医院职工,医院规定其单位职工私人车辆一律到院外停放,不允许在院内任何区域内停放。2019年8月10日7时30分左右,张某驾车上班并将车辆停放在医院外小区停车场内,步行至医院过程中在小区内不慎摔倒受伤。2019年12月8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某摔倒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24日,张某不服该决定书,将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要件是: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本案张某在上班途中自己摔倒受伤,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法定要件。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走路上班自己不慎摔伤不属于交通事故,显然不符合该规定,因此不构成工伤。
走路上班受到伤害存在多种具体情形,笔者予以总结和分析,以飨读者。
1、走路上班途中在办公楼内摔伤是否构成工伤?
这种情形与前述案例极为类似,区别在于摔伤地点不同,一个在办公场所外部,一个在办公场所内部。上班行至在办公场所内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如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2、走路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是否构成工伤?
驾车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典型的工伤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受伤害人员是否直接驾车在所不问。因此,走路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如伤者本人在交通事故中为非主要责任,构成工伤。
3、走路上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中所述“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走路上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如伤者本人在交通事故中为非主要责任,也构成工伤。
综上,走路上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来判别。
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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