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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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债权债务

​委托代缴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来源:段彪永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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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日,张某入职某建材公司,岗位为机械操作工。2014年8月1日,某建材公司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成合作,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张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4年12月3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经工伤认定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向某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承担工伤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某建材公司是社会保险代理关系,由我公司代为购买社会保险及办理各项社保申报手续,故相关工伤认定文书显示为我公司的名称。张某由某建材公司进行招聘、录用和管理,并由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某建材公司承担,且我公司已将社保部门核发的工伤保险待遇转账给了某建材公司。因此,我公司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虽然辩称其与某建材公司只是保险代理关系,但依据其提交的《劳务派遣合同》可知,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向某建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应由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承担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责任。至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已将社保部门核发的工伤待遇转账给某建材公司以及某建材公司是否应最终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的问题,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该义务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员工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用人单位的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但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代缴现象很普遍,甚至成为很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常规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通过各种形式为用人单位代缴社会保险,目的是赚取相应管理费用。用人单位代缴社会保险需求来源,一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渠道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在防范工伤同时减少社会保险支出;二是某些用人单位通过“假派遣”形式,将员工工资通过劳务费用进行发放,或者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用人单位法定责任。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典型模式,是“劳务派遣协议+抽屉协议”的形式。劳务派遣协议从形式上制造派遣合法的假象,抽屉协议则确认双方真实代缴关系,以及社保部门核发费用之外的费用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等内容。劳动者岗位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三性”原则,且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等均未发生明显改变的情况下进行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即假派遣),属无效劳务派遣,应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应依法退保,并可能被处以罚款和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由于工伤保险缴纳主体和用人单位主体不一致,社会保险机构可能拒付工伤保险待遇,让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承担工伤待遇。另外,在代缴社保情况下,如相关主体提供虚假了用人主体信息、虚假劳动合同等资料,可能被认定为骗保行为,涉嫌诈骗刑事犯罪。

在代缴社会保险情况下,员工工伤能否享受保险待遇在实务中有不同判例。大部分判例认为,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员工在遭遇工伤时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用人单位是否以自身名义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与工伤职工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并无必然的关联性,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后,员工与社保机构构成工伤保险行政关系,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综上,代缴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笔者建议中小企业采用劳务外包或者合法劳务派遣等形式灵活用工,降低用工成本。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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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
段彪永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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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段彪永
  • 执业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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