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0日以浙土字D〔2012〕-0012号文批准温州市本级2012年度盘活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龙湾区第二批次),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征收土地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批次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征收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村集体土地面积1.0337公顷,其中水田0.0923公顷、旱地0.9414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计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有关拆迁政策规定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征地事务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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