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恒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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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在床,我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潘恒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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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我丈夫前段时间在网上聊天认识了一个女网友,后来两个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他隔三差五的以单位加班为借口,带那个女的去宾馆开房,后来还以感情不和提出要和我离婚。我从朋友那里得知真相以后,十分愤怒。有一次他说单位加班,跑去跟那个女的鬼混,我和几个亲戚跟踪到宾馆,当场把两人捉奸在床,拍了照片,并且拨打了110报警。请问律师,现在我要起诉跟他离婚,有捉奸在床的照片和报警记录等证据,能不能要求他对我进行赔偿?(常州钱女士) 律师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出轨、一夜情这样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一些当事人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甚至不惜重金聘请所谓的“私家侦探”、“调查公司”,极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的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而“捉奸在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损害赔偿的情形,你的赔偿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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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苑街道所叶路18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恒波
  • 执业律所: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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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苑街道所叶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