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不能对员工罚款
来源:陈浩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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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常遇到劳动者咨询,单位根据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自己进行罚款,单位这样的行为到底是否有效?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罚没,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属于国家公共权力部门的专有职权,用人单位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国家并未授权其对其他民事主体行使罚款的权利。故所谓“罚款”的行政处分,并无法律依据,自始无效。
企业无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实施罚款。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罚款,属于越权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一种剥夺员工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企业制定相关罚款条款,一旦面临法律诉讼可能被认定无效而不能作为适用依据。因此,从合法性与合理性角度考虑,企业应当放弃罚款思维,制定合法、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灵活变通处理员工违纪行为。对员工违纪行为,可以设置违纪累加制度,轻微违纪的可以书面警告、较重违纪的可以严重警告、严重违纪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迟到、早退等出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对于存在迟到早退等情形的员工可以扣发全勤奖,避免直接要求员工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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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军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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