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陕西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元(待公布)
陕西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45元
陕西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83元
陕西省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028元
陕西省2011年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496元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可以以30元/天标准计算)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可以以3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受害人日工资*务工时间
(2)受害人固定收入,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近三年日工资*务工时间
(3)受害人无固定工资近三年收入无法证明的:
误工费=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日工资*务工时间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注:日工资=年收入/12月/21.75天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以以100元/天标准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24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02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8245元× 20年=3764900元;
二级伤残为3764900元× 90% =3388410元;
三级伤残为3764900元× 80% =3011920元;
四级伤残为3764900元× 70% =2635430元;
五级伤残为3764900元× 60% =2258940元;
六级伤残为3764900元× 50% =1882450元;
七级伤残为3764900元× 40% =1505960元;
八级伤残为3764900元× 30% =1129470元;
九级伤残为3764900元× 20% =752980元;
十级伤残为3764900元× 10% =37649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5028元× 20年=100560元
二级伤残为100560元×90%=90504元
三级伤残为100560元× 80% =80448元
四级伤残为100560元× 70% =70392元
五级伤残为100560元× 60% =60336元
六级伤残为100560元× 50% =50280元
七级伤残为100560元× 40% =40224元
八级伤残为100560元× 30% =30168元
九级伤残为100560元× 20% =20112元
十级伤残为100560元× 10% =10056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若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1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元(无城乡之分)
1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 20年=37649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 20年=1005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5年=9122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028元×5年=25140元
11、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49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