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柱律师

陈焕柱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如何理解“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陈焕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8
人浏览

注意: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将月薪从3000元调整为2800元,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内容由陈焕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焕柱律师咨询。
陈焕柱律师
陈焕柱律师
帮助过 234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B2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焕柱
  • 执业律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1*********2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 地  址:
    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B2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