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影律师

王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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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到法院诉讼提供的哪些证据材料是法律不认可的

来源:王红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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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二、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三、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四、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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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红影
  • 执业律所: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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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保定市环城北路68-1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