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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彩礼、嫁妆还能要回么?】普法帖*0101

来源:董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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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能新律师

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0.婚约财产纠纷

1.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理解掌握

关于彩礼。从彩礼的性质来说,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的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希望同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司法解释中的“彩礼”前面还有一个定语“按照习俗给付的”,所以,此处的彩礼应该做限缩解释,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处理(如: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的小额钱款、礼品、衣物等,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如果不属于彩礼,则案由就不应当是“10.婚约财产纠纷”,而应当是“88.赠与合同纠纷”或者“128.不当得利纠纷”。而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还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具体返还的范围还要考虑彩礼的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

关于嫁妆。从嫁妆的性质来说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在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则从约定。

董能新*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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