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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红颖律师:农村户口如何打成城镇标准?肇事方认为受害人不符合城镇标准的处理

来源:郝红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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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红颖律师:农村户口如何打成城镇标准?肇事方认为受害人不符合城镇标准的处理

        郝红颖律师按:原告主张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来源于本市,法院予以认可,被告提出原告在本市居住不满一年,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涂某某诉称,20091191035分许,案外人丁某某驾驶沪A4某某警备车(登记车主:上海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泵站公路无名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上海市某某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原告涂某某负主要责任,丁某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分别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上海安达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的伤已构成十级伤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5,258.8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22,000元、护理费4,950元、营养费3,150元、交通费1,1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中由被告联合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剩余及不属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上海市某某局某某分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市某某局某某分局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驾驶员丁某某为其单位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根据事故责任,被告上海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同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本系农业户口,且在上海居住不满一年,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付,其他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予赔付责任。残疾赔偿金,因原告在上海居住不满一年,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另原告涂某某提供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龙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称:兹有上海某门窗有限公司员工涂某某自20063月份至今居住在我花木街道龙沟村某号。提供上海某门窗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明,称:兹证明涂某某系我单位员工,担任施工领班职务,月收入2,500元,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09119日至20091219日未上班。根据单位规定,扣发工资总计为贰万柒仟伍佰元。

 
 
【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被告联合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相应的损失。超过和不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由登记车主被告上海市某某局某某分局承担30%的责任。对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来源于本市,予以认可,被告提出原告在本市居住不满一年,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涂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57,676元、误工费人民币12,320元、护理费人民币4,950元、交通费人民币460元;

  二、被告上海市某某局某某分局赔偿原告涂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5,114.8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鉴定费1,800元、营养费3,15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9,414.80元的30%,计8,824.44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涂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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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红颖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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