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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法代理律师在线】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的不同作用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7-26 浏览量:0

正确看待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的不同作用

                                               来源:中国保险网  秦国辉   2008年11月06日 17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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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对待二者的实然态度

  对公司而言,法务人员往往被称为内部法律顾问,律师则称为外部法律顾问。当前在某些保险公司中,往往过于依赖律师即外部法律顾问,而法务人员的作用往往被忽视。甚至出现聘用律师可以一掷千金,却对法务人员斤斤计较甚至一毛不拔的怪现状。

  二、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之比较

  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工作者,多数公司也在同时使用法务人员与律师,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吗?我们尝试做一个分析:

  1、在职业化程度方面,至少在我国大陆地区,律师的职业化程度要明显高于公司法务人员。律师有专门的主管部门(即司法部门),有正规、法定的行业自律组织(即律师协会),享有一定的特别权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公司法务人员则全不具备。也就是说,律师已经在社会及立法层面被视为一个特定的职业族群,而公司法务人员则没有。

  2、在专业技能方面,公司法务人员在对公司内部事务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的把握上要强于律师;但律师更擅长处理一些对外沟通联络方面的事务(比如与法院的沟通),对同业或类似问题的先例也更加熟悉(比如合同的谈判技巧),对此,公司法务人员略嫌不足。可见二者各有所长,都有所短,难分高下。

  3、在所出意见的客观性方面,法务人员由于居于公司之内,难免受制于公司权力体系,而律师则处于公司之外,故后者所出法律意见的中立性、客观性要强于前者。不过,律师(受托人)被公司(委托人)收买的情形并不少见。

  4、在工作价值方面,律师意见在许多场合为法定要求,比如公司股票上市,在这些情况下律师意见对公司行为获取监管机构的正当性评价实属必要;而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意见则不为监管机构所要求和重视。

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务人员的工作缺乏价值,相反,公司法务人员承担着与律师不尽相同,但也十分重要的职能。首先,公司法务人员是对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内部防线,经过法务人员把关的事务更容易得到律师的认可;其次,有些公司事务,由于机密性或其它原因,并不适合为作为外部人的律师所知,此时作为内部人的法务人员的价值更加彰显;最后,法务人员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律师的管理。这不仅仅是简单的联络工作,更重要的是,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法务人员可以代表公司对律师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

  5、在忠诚度方面,律师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其利益的一致性稍差。譬如某保险公司就曾出现过律师私留证据原件,并以此要挟公司续聘其为某案件诉讼律师的尴尬情形;而法务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尽管也是双务合同,但其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性要强于律师,因此法务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度要高一些。

  6、在使用成本方面,公司法务人员从公司获得的是工资报酬,是比较固定的,但数额并不高,从每年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而律师尤其是合伙人律师,收费则相当高。非诉法律事务一般采用小时报酬制,稍大一点的项目,律师费用每小时数千甚至上万不足为奇。一个项目下来,律师收费就达几十万、过百万,足以抵得上法务人员几年的工资;诉讼案件则一般采用按件收费或提成制,尤其采用提成制(风险代理)时,律师一件案子收费几百万甚至过千万也并不罕见。

  三、保险公司看待二者之应然态度

  综上可知,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各有特点,优劣互见,并且都为公司所需,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用其长,避其短,而不应偏听偏信,尤其不要忽视作为“自己人”的法务人员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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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对待二者的实然态度

  对公司而言,法务人员往往被称为内部法律顾问,律师则称为外部法律顾问。当前在某些保险公司中,往往过于依赖律师即外部法律顾问,而法务人员的作用往往被忽视。甚至出现聘用律师可以一掷千金,却对法务人员斤斤计较甚至一毛不拔的怪现状。

  二、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之比较

  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工作者,多数公司也在同时使用法务人员与律师,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吗?我们尝试做一个分析:

  1、在职业化程度方面,至少在我国大陆地区,律师的职业化程度要明显高于公司法务人员。律师有专门的主管部门(即司法部门),有正规、法定的行业自律组织(即律师协会),享有一定的特别权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公司法务人员则全不具备。也就是说,律师已经在社会及立法层面被视为一个特定的职业族群,而公司法务人员则没有。

  2、在专业技能方面,公司法务人员在对公司内部事务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的把握上要强于律师;但律师更擅长处理一些对外沟通联络方面的事务(比如与法院的沟通),对同业或类似问题的先例也更加熟悉(比如合同的谈判技巧),对此,公司法务人员略嫌不足。可见二者各有所长,都有所短,难分高下。

  3、在所出意见的客观性方面,法务人员由于居于公司之内,难免受制于公司权力体系,而律师则处于公司之外,故后者所出法律意见的中立性、客观性要强于前者。不过,律师(受托人)被公司(委托人)收买的情形并不少见。

  4、在工作价值方面,律师意见在许多场合为法定要求,比如公司股票上市,在这些情况下律师意见对公司行为获取监管机构的正当性评价实属必要;而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意见则不为监管机构所要求和重视。

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务人员的工作缺乏价值,相反,公司法务人员承担着与律师不尽相同,但也十分重要的职能。首先,公司法务人员是对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内部防线,经过法务人员把关的事务更容易得到律师的认可;其次,有些公司事务,由于机密性或其它原因,并不适合为作为外部人的律师所知,此时作为内部人的法务人员的价值更加彰显;最后,法务人员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律师的管理。这不仅仅是简单的联络工作,更重要的是,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法务人员可以代表公司对律师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

  5、在忠诚度方面,律师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其利益的一致性稍差。譬如某保险公司就曾出现过律师私留证据原件,并以此要挟公司续聘其为某案件诉讼律师的尴尬情形;而法务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尽管也是双务合同,但其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性要强于律师,因此法务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度要高一些。

  6、在使用成本方面,公司法务人员从公司获得的是工资报酬,是比较固定的,但数额并不高,从每年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而律师尤其是合伙人律师,收费则相当高。非诉法律事务一般采用小时报酬制,稍大一点的项目,律师费用每小时数千甚至上万不足为奇。一个项目下来,律师收费就达几十万、过百万,足以抵得上法务人员几年的工资;诉讼案件则一般采用按件收费或提成制,尤其采用提成制(风险代理)时,律师一件案子收费几百万甚至过千万也并不罕见。

  三、保险公司看待二者之应然态度

  综上可知,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各有特点,优劣互见,并且都为公司所需,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用其长,避其短,而不应偏听偏信,尤其不要忽视作为“自己人”的法务人员的重要作用。


一、保险公司对待二者的实然态度

  对公司而言,法务人员往往被称为内部法律顾问,律师则称为外部法律顾问。当前在某些保险公司中,往往过于依赖律师即外部法律顾问,而一、保险公司对待二者的实然态度

  对公司而言,法务人员往往被称为内部法律顾问,律师则称为外部法律顾问。当前在某些保险公司中,往往过于依赖律师即外部法律顾问,而法务人员的作用往往被忽视。甚至出现聘用律师可以一掷千金,却对法务人员斤斤计较甚至一毛不拔的怪现状。

  二、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之比较

  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工作者,多数公司也在同时使用法务人员与律师,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吗?我们尝试做一个分析:

  1、在职业化程度方面,至少在我国大陆地区,律师的职业化程度要明显高于公司法务人员。律师有专门的主管部门(即司法部门),有正规、法定的行业自律组织(即律师协会),享有一定的特别权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公司法务人员则全不具备。也就是说,律师已经在社会及立法层面被视为一个特定的职业族群,而公司法务人员则没有。

  2、在专业技能方面,公司法务人员在对公司内部事务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的把握上要强于律师;但律师更擅长处理一些对外沟通联络方面的事务(比如与法院的沟通),对同业或类似问题的先例也更加熟悉(比如合同的谈判技巧),对此,公司法务人员略嫌不足。可见二者各有所长,都有所短,难分高下。

  3、在所出意见的客观性方面,法务人员由于居于公司之内,难免受制于公司权力体系,而律师则处于公司之外,故后者所出法律意见的中立性、客观性要强于前者。不过,律师(受托人)被公司(委托人)收买的情形并不少见。

  4、在工作价值方面,律师意见在许多场合为法定要求,比如公司股票上市,在这些情况下律师意见对公司行为获取监管机构的正当性评价实属必要;而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意见则不为监管机构所要求和重视。

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务人员的工作缺乏价值,相反,公司法务人员承担着与律师不尽相同,但也十分重要的职能。首先,公司法务人员是对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内部防线,经过法务人员把关的事务更容易得到律师的认可;其次,有些公司事务,由于机密性或其它原因,并不适合为作为外部人的律师所知,此时作为内部人的法务人员的价值更加彰显;最后,法务人员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律师的管理。这不仅仅是简单的联络工作,更重要的是,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法务人员可以代表公司对律师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

  5、在忠诚度方面,律师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其利益的一致性稍差。譬如某保险公司就曾出现过律师私留证据原件,并以此要挟公司续聘其为某案件诉讼律师的尴尬情形;而法务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尽管也是双务合同,但其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性要强于律师,因此法务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度要高一些。

  6、在使用成本方面,公司法务人员从公司获得的是工资报酬,是比较固定的,但数额并不高,从每年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而律师尤其是合伙人律师,收费则相当高。非诉法律事务一般采用小时报酬制,稍大一点的项目,律师费用每小时数千甚至上万不足为奇。一个项目下来,律师收费就达几十万、过百万,足以抵得上法务人员几年的工资;诉讼案件则一般采用按件收费或提成制,尤其采用提成制(风险代理)时,律师一件案子收费几百万甚至过千万也并不罕见。

  三、保险公司看待二者之应然态度

  综上可知,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各有特点,优劣互见,并且都为公司所需,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用其长,避其短,而不应偏听偏信,尤其不要忽视作为“自己人”的法务人员的重要作用。

法务人员的作用往往被忽视。甚至出现聘用律师可以一掷千金,却对法务人员斤斤计较甚至一毛不拔的怪现状。

  二、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之比较

  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工作者,多数公司也在同时使用法务人员与律师,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吗?我们尝试做一个分析:

  1、在职业化程度方面,至少在我国大陆地区,律师的职业化程度要明显高于公司法务人员。律师有专门的主管部门(即司法部门),有正规、法定的行业自律组织(即律师协会),享有一定的特别权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公司法务人员则全不具备。也就是说,律师已经在社会及立法层面被视为一个特定的职业族群,而公司法务人员则没有。

  2、在专业技能方面,公司法务人员在对公司内部事务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的把握上要强于律师;但律师更擅长处理一些对外沟通联络方面的事务(比如与法院的沟通),对同业或类似问题的先例也更加熟悉(比如合同的谈判技巧),对此,公司法务人员略嫌不足。可见二者各有所长,都有所短,难分高下。

  3、在所出意见的客观性方面,法务人员由于居于公司之内,难免受制于公司权力体系,而律师则处于公司之外,故后者所出法律意见的中立性、客观性要强于前者。不过,律师(受托人)被公司(委托人)收买的情形并不少见。

  4、在工作价值方面,律师意见在许多场合为法定要求,比如公司股票上市,在这些情况下律师意见对公司行为获取监管机构的正当性评价实属必要;而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意见则不为监管机构所要求和重视。

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务人员的工作缺乏价值,相反,公司法务人员承担着与律师不尽相同,但也十分重要的职能。首先,公司法务人员是对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内部防线,经过法务人员把关的事务更容易得到律师的认可;其次,有些公司事务,由于机密性或其它原因,并不适合为作为外部人的律师所知,此时作为内部人的法务人员的价值更加彰显;最后,法务人员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律师的管理。这不仅仅是简单的联络工作,更重要的是,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法务人员可以代表公司对律师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

  5、在忠诚度方面,律师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其利益的一致性稍差。譬如某保险公司就曾出现过律师私留证据原件,并以此要挟公司续聘其为某案件诉讼律师的尴尬情形;而法务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尽管也是双务合同,但其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性要强于律师,因此法务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度要高一些。

  6、在使用成本方面,公司法务人员从公司获得的是工资报酬,是比较固定的,但数额并不高,从每年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而律师尤其是合伙人律师,收费则相当高。非诉法律事务一般采用小时报酬制,稍大一点的项目,律师费用每小时数千甚至上万不足为奇。一个项目下来,律师收费就达几十万、过百万,足以抵得上法务人员几年的工资;诉讼案件则一般采用按件收费或提成制,尤其采用提成制(风险代理)时,律师一件案子收费几百万甚至过千万也并不罕见。

  三、保险公司看待二者之应然态度

  综上可知,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各有特点,优劣互见,并且都为公司所需,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用其长,避其短,而不应偏听偏信,尤其不要忽视作为“自己人”的法务人员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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