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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互殴中存在的情形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5-07-06 浏览量:0

案情:

  2014年8月17日晚23时许,杨某和朋友在河堤吃夜宵,由于人多拥挤,杨某不小心将杯中的啤酒洒到了邻桌师某身上,为此引发了斗殴。由于师某方人多势众,杨某打不过便逃跑,在跑出夜市十米开外后,杨某以为此纷争就此了结。谁曾想师某等人见杨某没有跑远便提起酒瓶追打杨某,杨某见状继续奔跑,无奈在闪躲不及下被师某酒瓶打中腿部,打斗过程中,杨某捡起碎玻璃扎伤师某右臂,导致师某受轻伤。

  分歧:对于本案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系故意伤害;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互相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结合到本案,杨某在停止了与师某互殴的同时,也已跑出了争执范围,即杨某已经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师某等人则有继续加害杨某的不法意图,且实际实施了继续加害行为,杨某在不敌的情况下扎伤了师某。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师某对杨某的加害,杨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师某实施了防卫行为。因此,对于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来源:城口法院

作者:余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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