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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假协议却要真算账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量:0

李威和王佳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王佳的性格爽朗,所以两人关系处的很好,虽说不上是恩爱有加,可也算是情投意合,很快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了。婚后两人觉得在家也没什么收入,不如一起出去打工,收入还能多一点,这样也能贴补双方的老人。就这样两人来到了外地,李威的老乡正好也在这里打工,两人一合计,觉得各自的本钱如果各自做生意都太少,只能做个很小的买卖,也没什么意思,于是不谋而合的决定两人将钱放在一起合伙做点生意,就这样他们做起了服装加工生意。而王佳呢,由于一结婚就怀上了孩子,所以,就安心的先在家生孩子,养孩子,照顾李威和孩子的饮食起居,做全职太太,生活过的也无风无浪。谁想2009年由于经济不景气,李威和朋友的生意也受到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生意逐渐萧条,但是为了维持下去,没办法李威只得回老家和亲戚朋友借钱以维持公司运转和家庭开支,王佳知道后,就经常抱怨李威,出来打工不但没赚到多少钱,反倒是欠了一屁股债,李威本来就为公司的事情心烦,听到王佳的唠叨就更是气不打一处来,觉得自己这样辛苦是为什么,还不是为了这个家,而王佳不但不领情,还抱怨自己,所以两人是越吵感情越淡。在李威经历人生最低谷的时候,他生意上的一个客户刘娜闯进了他苦闷的生活,并且给他带来了生活的希望。刘娜和他年龄差不多,曾经离过一次婚,李威经常会将自己的烦心事说给她听,而每次刘娜都会温柔的开导他,全然没有王佳的那种蛮横气,一来二去,二人产生了感情,并且偷偷来往,之后就同居在一起,还生下了一个男孩。然而,李威的异常举动还是被王佳发现了,王佳觉得真是天塌下来了,怎么没想到李威会做出这些种事情来,她责问李威,而李威自知理亏,只是用沉默对待她,任凭她发泄心中的怨气,之后就收拾了几件随身衣服离开了,王佳拦也拦不住,接连几天,王佳疯了一样到处找李威,而李威就像人间蒸发一样不见了。没办法王佳只好到公司去,在公司门口哭闹,同时她还找到刘娜的公司,差点和刘娜大打出手。李威呢,觉得自己总这样躲着也不是个事,而且经不住王佳到公司打闹,对公司形象也不好,所以就出面找到王佳,要求她别再闹了,王佳说不闹也可以,但是要求赔偿她的损失。而且要求李威用协议的形式来写。李威心想反正自己现在公司亏损,以前的债还没还上,即便写了协议也无法实现,这样还能让王佳不再闹腾,自己过上清净日子,所以就答应了。于是,王佳就和李威 就签订了一份所谓的“赔偿协议约定书”协议中写明因为李威有婚外情,所以他自愿每月给王佳1万元钱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从10月起每月给2万元到2013年止。但是,从写下协议后,李威由于公司效益不好,从来也没给过王佳一分钱,而且干脆搬出了家,和刘娜住在了一起。王佳看到这段婚姻没有挽回的余地了,也对李威彻底死了心,于是就提出了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赔偿协议约定书》,要求李威按照协议赔偿她20多万的精神损失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由谁来抚养双方也没有异议,所以同意双方离婚;对于那份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可以推断出李威有婚外情,并且写明愿意赔偿王佳的损失,所以判定李威酌情给付王佳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判决之后李威认为法律虽然规定了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德情形,但是里面没有婚外情这项,所以提出了上诉,要求改判,但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我们知道,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人有很多,但要实际获得赔偿却并不容易。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本案中,李威和刘娜并不属于这几种情况,因为虽然他们有婚外情且生下一个孩子,但是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构不成重婚,所以其实是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法律是所以规定精神损失赔偿就是为了很好的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时呢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双方约定是可以的,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约定因为乙方过错,离婚时另一方获得赔偿的情况很常见,但本案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他们约定的不是离婚时怎样赔偿对方,而是约定在婚内怎样赔偿。一方面呢,李威没有收入还欠着外债,实际上是不具备赔偿对方的能力的,另一方面,两个还没有离婚的人,从法律上说所有的收入都是共同的,一方给另一方的赔偿仍是属于共同所有,而当初之所以签这份协议,在李威看来他是为了不让王佳闹事而签订的一份无法履行的“假协议”。那么是否无法履行就是无效的呢?通常来说从签订开始就无法履行的协议是无效的协议,这样的协议就好像说:"把星星摘下来给你"的情话一样不能够当真,但是李威和王佳签订的协议并非不能够履行,李威承认他有婚外情而赔偿王佳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他能做到的,只是对于约定的数额有点高,因为他没有赔偿约定数额的能力,所以法院判决他酌情赔偿王佳5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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