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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谈谈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来源:邱戈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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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谈谈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各国有不一样的解释,但一致认为商业秘密有以下特点: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获得的有经济价值的信息。

2.价值性。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能给权利人在竞争中带来优势。

3.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够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价值,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4.保护性。又称防范性,即权利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这种措施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一般法律保护

 

按照侵犯商业秘密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分为民事保护、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三大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月{。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1.更充分地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需要。随着商业秘密在企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很多企业都逐渐开始重视对商业秘密的开发和保护,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他人获取。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公司也想尽各种方法意图不通过劳动创造而对他人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坐享其成,甚至采取更卑劣的手段去偷、去骗,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通过民事、行政手段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还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借助刑法的强大威慑力来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愈演愈烈的现象。

2.尊重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市场经济要求重视商业道德的建设,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商业秘密是权利人通过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经过大量的努力得出的智慧的结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道德上来说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破坏了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打击劳动人民创造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通过刑法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是十分必要的。

3.实现科技进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商业秘密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种类,具有专利权保护所没有的优势。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发现,传统的专利保护对于一些生产工艺、产品配方、发明创造来说早已经过时了,选择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意味着在很长一段时间都能保持住竞争上的优势,只要能够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就不用担心该技术秘密再过多少年后就不再被保护。

随着商业秘密在企业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通过刑法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必然选择。只有对商业秘密采取这种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才能够激发市场主体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领先优势,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积极性,才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引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有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单位都可以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引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商业秘密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侵权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更重要的是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者即使造成了损失,损失比较小,达不到重大的程度,虽然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构成犯罪。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该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度,即既对人身进行处罚,又对财产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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