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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来源:李俊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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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摘 要]反垄断法的价值是指人们设置反垄断法的目标和需要以及反垄断法设置后实际取得的效果和影响。通过分析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得出,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必须关注具体国情。同时,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还必须关注经济法的价值。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应是自由竞争、实质公平、社会整体效益。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值;自由竞争;实质公平;社会整体效益

 

[Abstract]The value of anti-monopoly law is the aim and demands when the law is being set up, and the actual effects when the law has been set up. By analysizing the different values of anti-monopoly law in different countries,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 particular national conditions must be paid attention to when orientating the value of anti-monopoly law. Meanwhile, the value of economic law must be stressed too. Free competition, substantial equality and beneficial results of the whole society are the values of anti-monopoly law, which is decided by current conditions of China, the value realization  of anti-monopoly law depends largely on people\'s understanding the law and coordination of all the values of the law.

[Key words]:free competition; the value anti-monopoly; law      substantial equality ;beneficial results of the whole society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加强,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日趋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有竞争就会有垄断,竞争和垄断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所以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来规范。对于要不要制定反垄断法,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学术界以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进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①]:一种认为,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足够的资本集聚和资本集中过程,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加之市场经济不发达,垄断还未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未对我国经济造成明显的损害,因此并不急于反垄断,也不急于制定反垄断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垄断在我国尚未成为普遍现象,但毕竟己经有了一定的发展,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加快,垄断也必将逐步蔓延并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危害,因此反垄断及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己经十分突出地表现出来。为什么会有如此分歧?这就是对立法的目的、意义等理解不同。如何正确评价立法的目的,估量立法的意义,人们该做怎样的抉择,这些问题实际就是法的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价值选择问题。所以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指导我们构建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设立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而且能够指导我们进行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因此说反垄断法的价值是反垄断法存在的意义和基础,由于反垄断法的经济性、时代性等特征,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其价值定位也不同。我国学术界和有关职能部门己经进行很多反垄断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但是对反垄断法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研究却不够深入。本文将对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作初步探讨。

             

第一章  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内涵

(一)法的价值的内涵

价值属哲学范畴,具有一般意义,涉及人的活动动机和目的,也涉及人的需要的确定和评价。早期的中西方学者对价值的研究都倾向于与伦理道德相联系,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基于这一论断,我们可以将价值定义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一个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范畴。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②]21 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价值作为经验、科学分析、法律、道德、宗教等人类行为的工具,已经成为科学领域中越来越重要的概念,简而言之,价值指的是“应作为行为选择的基准(动机的赋予) 发挥作用的、有关行为目标的表象.[③]

法的价值既然作为社会价值系统的一份子,必然应符合价值的一般含义,即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产生于实践。因此我们可以说,法的价值是法律的内在属性在实践中对人的法律需要的满足。E.博登海默曾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④]

不同事物因其客观存在的固有属性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法,如同商品和其它许多事物对人来说具有价值一样,也有它自身的价值。法的价值,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川岛武夷认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⑤]严存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功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⑥]张文显教授将法律价值界定为“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⑦]卓泽渊教授在《法的价值论》一书中,对法的价值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人的意义,它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客体的法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满足;另一方面是指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⑧]

 

由于受法律经济学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有的学者一谈起法的价值,言必称“效益”(或“效率”)。那种“效益至上”的观点实际上贬损了法的其它基本价值,因为“效益原则本身并不能选择一种有效益的对特殊产品的分配方式。要在这些有效益的分配中挑选一个,需要采用其他的原则,比方说,一个正义的原则。法要实现效益价值,还应该先实现包括正义在内的其它法价值。对于法律实践而言,正义仍然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法价值,为了达到这种较高的抽象的价值追求,“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⑨]因此,相对于效益和正义的法价值追求,自由、平等、安全以及共同福利是法律更为基本,也更为具体的追求。自由、平等、安全以及共同福利的价值追求是在法律实践中更为具体,也更好把握的法价值。

(二)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内涵

任何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应是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总体上体现上述法律的基本价值时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这就涉及到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是反垄断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要追求的具体的理想目标,是经济法的价值内在于反垄断法领域而形成的特定的第二层次的价值。关于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学界讨论较多,但是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其中占主导地位之说是“保护竞争说”和“效率说”。持“竞争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竞争是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宣示的对象,是反垄断法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反垄断法判断规范对象的永恒尺度,因此竞争构成反垄断法特有的法价值。[⑩]这种观点认识到了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方面的突出作用。从广义而言,反垄断法属于竞争法的范畴,因此其本身具有维护竞争的作用,但是“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实质在于保护由反垄断法创设或认可的一定的竞争秩序,这种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11]而竞争本身是竞争秩序价值一种体现和践行;持“效率说”的学者认为“对于反垄断现象的解释和评价应该回归到效率价值上来”。[12]反垄断法通过对自由与公平的竞争秩序的保护,将带来整个国民经济的高效率,最终促使社会福利和消费者整体福利的提高,这是一个明显的经济逻辑。但是不能将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定位于经济效率,而应该定位于这条经济规律的逻辑起点,那就是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经济效率是这种竞争秩序价值的合理延伸。

 “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规范行为以实现一定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基准赋予,抽象地说,就是通过法的制定、实施,以保障各权利主体尊重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以保证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和诚实。”但“一部法的价值取向既是一个常量,也是一个变量。说它是一个常量,该法律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条件下所具有的一种价值取向,基本上是确定的,也即是它目的、宗旨和作用是确定的,是一个恒向;说它是一个变量,主要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关系是处于一个多变的社会系统之中的,随着各种社会因素的变化,其价值取向也将不断的发展变化,其法本身也会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有现代反垄断法之母称号的《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是美国国会通过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它当初出台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对公平的追求。随后,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仿效推出相关立法,进而在全世界日渐形成反垄断立法的共识。各国的反垄断立法莫不是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为己任,至今,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仍不失为全球反垄断立法和WTO 诸多规则的核心价值。我们可以从各国的反垄断法的条文内容上看到,竞争是反垄断的主要保护对象。例如,美国的《克莱顿法》规定:实质上减少竞争,或者妨碍、破坏、阻止竞争的行为为非法行为”;日本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公正而自由的竞争”; 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企业或企业协会为共同的目的所定的合同以及企业协会的协议,其目的如果是限制竞争则无效”。这就是反垄断法保护的竞争的实质所在:即保护由反垄断法创设或认可的一定的竞争秩序。这种竞争秩序也就体现了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基本价值:公平、自由、秩序和效益。也即反映了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保护公平、自由和有效率的竞争秩序。所以从本质上来讲,反垄断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对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干预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各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对此,美国著名的反垄断法专家马歇尔.C.霍华德指出“, 只要存在着对竞争的不正当限制或者对消费中、购买中合理判断的严重障碍,那么,实际的政府干预就是必要的。这种社会的控制与其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还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

因此,笔者认为,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从而创设和维护其认可的竞争秩序,这种特定的竞争秩序才是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第二章各国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比较分析

     任何一部反垄断法都没有将其价值取向昭然于法律条文之中,我们只能通过对其条文的分析领会其中所蕴含的基本价值目标,而其中最重要的条文莫过于有关立法目的的条款。而且对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反垄断法,我们很大程度上只能从其判例中寻找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概说

    在反垄断法中,集中体现反垄断法价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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