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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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警察在维护网络民事合法权益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李俊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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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警察在维护网络民事合法权益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网络化在我国的发展速度是十分惊人的。在1998年之前我国互联网络上网用户尚不足55万,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到2006630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23亿人。网民们平均每周上网时间达到16.5小时,而网络游戏玩家每周玩网游平均花费的时间是11个小时。[①]显然随着我国网络容量、速度等硬件方面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网络的普及速度将更为迅猛地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将互联网络作为重要工具,是为了利用互联网络所提供的巨量信息和开放空间来大大提高生活与工作效率。因此互联网络往往会作为一种工具手段被应用于人们的生活消费活动、商事活动等各种各样民事活动中,从而也就产生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安全的问题。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种黑客事件、网络犯罪、病毒一直处于不断升级的阶段,大型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企业网站,还有个体网民都成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下手的对象,种类之繁多、手段之丰富简直令人防不胜防。自2006年以来,黑客攻击网站的行动此起彼伏。据不完全统计,江西省各级政府网站在2006年被黑客攻入篡改网页达到50余次,其中90%分以上被攻击对象是政府网站,已对江西省电子政务构成巨大威胁。[②]

据媒体报道,微软公司的新一代操作系统Windows Vista在刚刚完成开发后,就被黑客破解,并被泄露在国际互联网上。很多BT站点都提供了VistaBT下载,也有个人开始提供FTP下载。黑客们对Vista的破解与泄露,直接损害了微软的利益。[③]

除了黑客攻击,形形色色的网络病毒频频发作。2006年年末,熊猫烧香病毒疯狂来袭、泛滥成灾,成为2006年度计算机病毒最大威胁。据统计,感染熊猫烧香病毒的个人用户高达几百万,而受害企业用户更是达到上千家,多数企业业务因此停顿,直接和间接损失无法估量,病毒疫情十分严重。

20061228,距光缆损毁导致国外杀毒软件无法升级仅两天时间,一种利用电子邮件钓鱼攻击的恶性病毒敲诈者变种便现身互联网。因为是年终岁末,正值病毒高发期,同时受光缆中断事件影响,杀毒软件不能升级,大量Windows用户不能通过Windows Update更新系统补丁,这一敲诈者变种正是利用这一时机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

日前,江民公司反病毒中心截获网银大盗变种电脑病毒。该病毒可以盗取多家网上银行及支付宝等系统的交易账户和密码,同时在中毒电脑中安装灰鸽子木马,黑客通过灰鸽子可以进一步远程控制中毒电脑,窃取电脑中所有文件,包括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深圳市公安局自200611日起,便率先推出网络虚拟警察。网络警察以警警察察两个卡通形象出现在深圳市网站和论坛上。网民们只要进入这两位卡通警察的QQ空间,便可以系统地学习有关互联网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把握关于互联网的各项最新政策,还可以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年来网络警察接警总量超过6500宗,本地网站上的违法、有害信息数量大幅度下降,网络环境得到有效净化。

网络虚拟警察主要是对网络上的不文明行为起威慑作用,而如今网络战警的出现,对那些职业黑客们肆无忌惮的行为是一种威胁和挑战。网络战警的专业技术可与黑客相媲美,擅长锁定那些利用网络隐藏自己犯罪过程、传统警种无法监管的虚拟犯罪行为,他们通过专业性技术在虚拟社区中巡查,能够及时地发现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网络警察,在保护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安全中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 
     
一、 维护网络合法民事权益的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 
    
在网络安全工作中,无论是对网络运行安全还是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维护,其最终目的很大程度上还是体现于对各类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2000年底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作为我国现有网络安全立法中唯一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出台的法律,将维护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安全作为维护互联网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决定》在序言中将其立法目的阐述为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宣言式的规定虽未具体规定网络民事侵权形态和制裁手段,但充分说明了网络民事合法权益的安全问题是整个信息网络安全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为广大行政、司法机关积极维护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安全提供了最好的法律适用依据。 
   
二、 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下民事权益安全问题的现状 
 
 在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交互性致使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快捷、隐蔽。往往行为人只需轻轻按动鼠标就能完成对某智力创作成果的剽窃或对他人的侮辱攻击,这种侵权成本的极低和侵权速度的快捷是现实环境中无法实现的,因而也导致了网络环境下大量侵权行为的发生。2、从侵权心理上说,由于网络空间是完全数字化的虚拟空间,许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侵权行为的认识模糊不清,而许多被侵权人也不能及时正确发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3、网络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工作上的不足也促使了侵权行为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下,主要常见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类型:1、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于网络环境下复制与发行成本极低,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侵犯现象非常普遍。200011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特别指出,网络环境下具有独创性并能有形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使不在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范围,也应视为作品形式并予以保护。从而在法律性质上认定了网络环境下对网页、数据库等新型智力创作成果的擅自使用等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2、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包括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行为。3、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虚假网络广告宣传、网络服务商的不合格服务等等。4、在网络交易中侵犯他人合同权益,如滥用格式条款、侵犯对方当事人知情权、抗辩权等。5、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等等。6、侵犯新型网络民事权利的行为。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些新型民事权利如域名权、网络空间权等虽然从法律性质上尚无明确定性,但对这些民事权利的侵犯同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恶意抢注域名、擅自侵入他人网络空间、滥发垃圾邮件等等。上述大量侵权形态在网络环境下的频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手段来预防和制裁网络侵权行为。 
     
三、 保护网络合法民事权益的主要手段 
    
与现实世界一样,网络环境下对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措施,而合法民事权益受侵害后也有多种救济手段。首先,权利人可以自己采取多种合法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对其网络系统采用防火墙等安全技术措施,对网络智力创作成果加附权利管理信息等,并在自己合法权益实际受到侵害后积极主动地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其次,在权利人的私力救济无法防止合法权益受损或恢复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时,及时有效的国家保护即公力救济手段极为重要。就民事权益的国家保护方式主要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前者是指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并采取行政手段对民事权益加以保护,如公安机关对网络安全的管理监察、著作权管理机构对网络版权纠纷的处理、域名管理机构对域名纠纷的调处等;后者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对民事权益加以保护,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民事权益司法保护中的主要方法。值得强调的是,网络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利益纠纷带有明显的网络技术性特点,使其无论是在客观表现还是在证据特点等方面均有别于现实社会中的民事纠纷。这种网络技术性特点使得权利人在寻求公力救济时,往往要求助于一定的网络技术或监察职能部门获得有关的技术支持以向救济机关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和侵权损失的存在,而网络警察在这方面的作用便是至关重要。 
    
四、 网络警察在维护网络合法民事权益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网络警察依法承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监察职责,在维护网络合法民事权益、稳定网络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其重要性主要体现为如下方面: 
    
第一, 网络警察配合其他警种对于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侦查。依法制裁网络犯罪是保护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维护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二, 网络警察依法行政,利用行政保护手段维护网络合法民事权益。我国网络立法中多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为网络警察依法维护网络安全赋予了相应职权和法定职责,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等都有相应规定,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传统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权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此网络警察依法履行网络监管职责,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遭受不法侵害的网络民事权益依照职权范围积极采取行政手段进行救济,如采取技术措施停止侵害行为,对侵权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由于本身具有深入接触网络环境的技术性职能部门的性质,网络警察的行政保护手段往往在网络环境下能最为有效地制裁网络侵权行为并恢复受损的合法权益。 
    
第三, 网络警察依法支持合法权益人就受侵害权益寻求相关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利人在寻求上述救济手段时,往往需要向救济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侵害事实并知晓明确的侵权人,这在很多情况下是权利人自身的技术手段所难以实现的。网络警察由于工作性质的需要掌握大量有关网络状况的第一手资料,这能够为权利人要求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时提供很好的支持。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互联单位、接如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法定禁止行为或信息时,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而〈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特别指出这些有关原始记录包括有关信息和行为在网上出现或发生时,计算机记录、存储的所有有关数据,包括时间、内容、来源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用户使用日志等。假设权利人在网上公共论坛中遭受大肆侮辱诽谤,那么他从网络警察并获得有关侵权信息的原始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便能有充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网络警察的支持对于当事人就受损的权益寻求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外网络警察由于本身是对公共信息网络进行管理监察的具有公信力的职能部门,因此其对有关信息或事实的证明也能为权利人提供证据支持。例如去年上海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多份工作流程中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作为重要的书证,同时被告还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由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该意见书确认了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结果法院采信了公安局的《意见书》并在综合认定其他证据的基础上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第四, 网络警察依法调解处理各类民事权益争议。网络环境下有关民事权益的权属争议很多,而网络警察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权益争议积极进行调处工作,往往能为当事人减轻讼累和节约国家司法成本,并明确权益归属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也是稳定网络秩序、维护网络合法民事权益安全的一种可行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警察在维护网络合法民事权益安全中重要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对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重视:首先网络警察应明确民事权益的保护在整个网络安全与网络秩序维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从而提高执法意识,积极主动地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网络民事权益;其次需要进一步从立法上完善网络警察在网络执法、司法等环节中的职权范围和性质地位,以有利于网络警察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有效维护网络民事权益安全;第三网络警察应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的执法经验,同时防止对要求更高自由度的网络环境形成过严的行政管制。总而言之,在整个网络环境的合法民事权益安全体系中,网络警察正在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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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俊刚
  • 执业律所: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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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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