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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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量:0
一、毒品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犯罪分子在法律未发现其罪行前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它分为一般形式的自首和特殊形式的自首,两者有不同的构成条件。
1.一般形式的自首要求犯罪者在未归案前自觉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包括全部数罪情况。
2.特殊形式的自首,即准自首或余罪自首,是被强制措施的犯罪者主动揭露司法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两种自首形式都需满足主动性、真实性等条件,缺一不可。
二、一般形式的自首条件
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后未归案的主动投案行为。其条件包括:
1.犯罪者在法律未掌握其罪行前,必须自愿投案,显示出自觉性;
2.必须如实供述罪行,无论是个人还是集团犯罪,均应详细揭露。
这包括对于主犯和从犯的不同要求。如实供述后再翻供的不能算自首,但若在一审判决前重新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
三、特殊形式的自首认定
特殊形式的自首,又称准自首或余罪自首,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他们如果主动揭露自己的其他未知罪行,也可被认定为自首。
这要求犯罪者在掌握的基础上,自愿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不仅需要主动性,还要求供述的真实性和彻底性。
自首认定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方能在法律上获得相应的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