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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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行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23 浏览量:0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3.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本罪经过最多十五年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