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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夫妻离婚应当按婚内对财产的约定处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02 浏览量:0

双方当事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并就该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即共同签署《婚内协议》,将该房产约定为女方所有,但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否认签署的《婚内协议》系女方获得房产所有权。然而,在订立约定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且男方在填写《婚内协议》内容时应知签署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仍然约定的行为系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同时,二人是通过书面的形式对婚姻存续期间部分共同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故此,双方当事人的《婚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按其约定部分处分共同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准予夫妻对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夫妻财产的制度。如何确定夫妻约定协议的法律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夫妻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完成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只有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作出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且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故此,夫妻之间订立的有效财产契约,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完成的一种民事活动。由于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之间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故订立契约的主体应是夫妻双方本人,他人不得代理约定,而对于他人代理婚姻关系中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财产约定的,此约定系无效。二、夫妻双方应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要件之一,是指行为人外在的表现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一致,其所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行为的后果是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结果。故,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共同财产所有关系的约定时,应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所做的民事行为均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约定的,此约定无效。三、约定的内容合乎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约定共同财产所有关系时,所约定的内容应合法,不得有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夫妻双方不得将其他家人的财产列入其约定的财产范围,亦不得因逃避他人的债务而订立财产所属关系的约定,若有违法内容,此财产的约定无效。四、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婚姻律师首先,明确夫妻双方只可选择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其中一种制度,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所有关系。其中,限定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约定余下部分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其次,夫妻财产约定应采取书面的形式。因而,除却书面以外的口头约定的协议系无效。综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所有关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无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的约定,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某某 号房屋并入住,该房产登记为二人共有,之后于20121某月共同签署《婚内协议》一份,此协议书内容由男方填写,其中约定将共同出资购买的某某号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在二人起诉离婚阶段,男方认为婚内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系赠与行为,在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前可以进行撤销,不应作为女方分割该房产的依据。首先,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能够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即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为其所作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婚内协议》的行为,即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订立该协议之后出现的法律后果是希望出现的;再次,该《婚内协议》是对其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x号房产以及其他共同财产的所有关系的约定,并未违法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最后,夫妻二人的《婚内协议》是对婚后部分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约定且是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签署。故此,夫妻二人之间订立的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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