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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有效?法院怎么判?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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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夫妻忠诚协议?
由于民法典及先前的合同法中均未将忠诚协议作为典型合同单列,因此,何为忠诚协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法院判决中找寻蛛丝马迹,明确忠诚协议要义:“涉及任何一方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财产分配,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而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2021)京03民终8334】“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不要原告和背叛原告,则被告的财产都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2021)黔02民终288号】“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中载明:若今后男方再次违反婚姻底线,女方有权提出离婚,男方不得拒绝。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订立目的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综合来看,该协议系双方为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约束男方忠实于婚姻而订立的忠诚协议……”【(2023)藏02民终69号】通过上述判决,我们可以得出忠诚协议的定义:忠诚协议为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确保将来或现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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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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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如何?
忠诚协议虽然是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一种特殊合同,但由于其具备合同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因此,其属于有效合同目前并无争议。但观察很多判决我们发现,关于忠诚协议还有一种非常特殊的观点,即:忠诚协议有效,但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这一观点的出处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该书所持的观点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该观点是否有法律效力?笔者在此前的文章最高院法官集体编著的系列《法律理解与适用》法律效力如何?能否作为裁判依据?中详细分析过,此类由最高法法官集体编著的理解与适用类书籍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那法官对于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类案件都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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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怎么判?
1、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有效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这一观点可视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流行的观点。《法律理解与适用》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作为裁判依据,那司法实践中真的不存在将其作为裁判依据的判决书吗?“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2021)京03民终8334号】“虽然该材料系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主要是一种道德约束,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法律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2021)沪0115民初90376号】“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2021)黔02民终288号】“该协议系双方为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约束男方忠实于婚姻而订立的忠诚协议,该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属自然债务,除当事人自愿履行外,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因此,本院对《夫妻财产约定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不作处理。”【(2023)藏02民终69号】以上裁判中提到的观点“忠诚协议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尽管法官没有明确指出其裁判依据,但这种观点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出现过。也就是说,以最高法法官为主体编著的书籍《法律理解与适用》被一些法官作为了裁判依据。该书编纂的时间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法官是怎么判决的呢?2、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全面肯定其效力或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中做了详细论证:2008年8月25日,双方所签《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当事人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再者,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笔者认为,这段说理可谓非常标准的“法言法语”。【(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做了全面的肯定,自然也肯定了其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那在几乎同一时间其他地区如何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三中民终字第08873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关于2013年9月15日双方所签《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的认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现许×方在诉讼中反悔,故不能认定该部分生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北京三中院果然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其在2014年所持的观点与近几年流行的“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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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
如前所述,笔者赞成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持的观点。支持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但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得不说颇具创新性,但指望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自觉履行忠诚协议不如指望母猪会上树?有关忠诚协议,还有许多问题待探讨。观察目前的司法案例,基本都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顺便处理夫妻忠诚协议相关问题,如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要求按照忠诚协议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是否必然应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直接驳回?笔者也将继续关注和研究忠诚协议相关问题,也期待在离婚率久居高位、结婚率生育率不容乐观的当下关于忠诚协议的立法能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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