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私自抵押有效吗?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的房产有可能登记在夫妻名下,也有可能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如果登记方私自将房屋抵押是否有效呢?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单独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共有”与“单独所有”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这是”共有”的法律规定。
相对“共有”来说,”单独所有”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住建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中指出“【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归属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需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二是需要有书面的约定,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3、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