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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欠条”一年内还清和一年后还清的法律后果大不同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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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诉讼时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很可能丧失胜诉权。实务中,有一类欠条:约定一段时间(如六个月、一年)内或一段时间后还清。二者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有天壤之别。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在于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进而可能导致失去胜诉权。为便于理解,本文仍以简单案例形式予以对比说明。

示例1:约定一段时间内还钱的欠条张三向李四借钱,出具的欠条如下,钱款交付给张三。

示例2:约定一段时间后还钱的欠条

甲向乙借钱,出具的欠条如下,钱款交付给甲。

针对上述2个示例,分别讨论分析欠条诉讼时效问题。

法律分析

示例1:《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示例1中的欠条上明确了借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约定一年内还清。由此可知借款期限为1年,即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张三最迟应在2022年1月1日前还清钱款。《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诉讼时效从2022年1月2日起算。若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则到2025年1月2日,三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假设李四在2025年1月3日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张三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则法院会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示例2:《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示例2中的欠条上明确了借款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约定一年后还清,即2022年1月1日之后还清,但没约定是从哪天开始还钱。由此可知,双方只是约定了“一年后还”,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涉案的借款期限属于约定不明确,乙可以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该合理期限因个案而不同,比如10天。因此,乙可以自2022年1月11日后,随时要求甲还款。由示例2不难看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是固定的,而是由乙向甲第一次主张还款时开始起算。假设自发生借款后,乙从未向甲主张过还款,直到2028年才让甲还钱,而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甲的说法,会判决甲返还借款20000元。

实务案例

马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何某与马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6日,马某向何某借款3万元,并书具借条一份(注:没约定还款期限),马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在庭审中,何某主张马某应在借款三个月后还钱。马某抗辩理由:借条出具时间是2012年5月26日,借款到期之日为2012年8月26日,而何某起诉日期是2016年7月6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何某借款3万元。马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注:现为《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因涉案借条中并无关于借款期限的约定,且何某在一审庭审中亦主张马某应在借款三个月后还钱,故涉案借款期限属约定不明确,何某可以随时向马某主张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何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899号

总结

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示意图如图所示。

1、欠条约定一段时间内还清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借款期限届满时;

2、欠条约定一段时间后还清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出借人向借款人第一次主张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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