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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生子,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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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张、小丽于2019年7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之女由小丽抚养,小张自离婚后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6000元,学费、医疗费、保险费另行支付。离婚后,2019年8月7日,小张与他人登记结婚,小丽偶然发现小张与其现任妻子于2020年3月育有一子,而其现任妻子怀孕时还是小张和小丽的婚姻存续期。

法院查明:根据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载,小明的出生时间为2020年3月5日,出生孕周为40周1天。此外,2022年2月14日,依据法院的调查令,小丽委托律师前往派出所开具证明信,证明小明是小张之子,且出生日期为2020年3月5日。另查,2022年2月9日,小丽因焦虑抑郁前往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记载,小丽“主诉烦躁、情绪低落、睡眠差,诊断为失眠、焦虑、抑郁状态”。

于是,小丽将小张诉至法院,小丽认为,小张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小张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具体侵权事实根据小丽提供的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认定小张与他人所生之子的怀孕时间发生在小张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能够认定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所以实际侵权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根据小丽提供的派出所开具证明信及某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能够认定小丽在2022年初才得知小张这一侵权事实,即侵权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篇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因此,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的规定,小丽要求判令小张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小张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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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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