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损失财产心生怨愤 维权不当遭受刑处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1
人浏览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1日12时许,怀远县河溜镇葛山村村民盛某某、阎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一起在怀远县包集镇北严村捡废品。朱某某、李某某趁该村村民严某家无人之机,将严某家存放在屋内的塑料水管等物偷走时,被严某母亲崔某某发现并追撵,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车迅速逃离现场。崔某某等人将同行的阎某某拦下,后被告人崔某某用竹竿将阎某某身体打伤。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阎某某左上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确认:崔秀华患“癔症性精神障碍”,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崔某某赔偿被害人闫某某经济损失26000元,取得被害人阎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某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阎某某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内容由董毅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毅智律师咨询。
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帮助过 113430人好评:35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7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毅智
  • 执业律所: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35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