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持枪抢劫商场和加油站 蒙面歹徒获重刑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2
人浏览

中国法院网讯 (童伟娟) 头带着只露出眼睛和嘴巴的自制面罩,手持猎枪和刀具冲入加油站,大叫“不许动!抢劫!”这可不是电影屏幕上演的故事情节,而是发生在2011年8月28日凌晨某加油站一真实的案件。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涉案蒙面歹徒被重判。

2011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四个年轻人肖某财、肖某明、肖某柱及“阿兵”(另案处理)聚到了一起商议如何找钱用,都说现在的钱不好找,太辛苦的活又不想做。这时有人提议说抢劫加油站的钱比较容易,并说银英公路旁某加油站晚上只有一个人值班,去那抢劫很容易得手。四人一拍即合,说干就干,安排好各自的分工并准备好作案用的头套、刀、枪等工具后,四人随即驾驶摩托车窜到该加油站,由肖某财负责在附近把风,肖某明、肖某柱和“阿兵”则持一支自制猎枪及刀进入加油站。此时该加油站只有一名加油工人在值班,这名工人见状丝毫不敢反抗,乖乖地将手中的钱和手机拿出来。这伙歹徒又走进加油站办公室,翻箱倒柜搜刮一空后,四人这才逃离现场。此次共抢得人民币3200多元。

法院另查明,就在这个月的18号晚上21时许,肖某财、肖某明、李某伟伙同肖某辉、“阿兵”、“捞仔”(三人均另案处理)又以同样的方式窜至佛冈县一商场进行抢劫,当晚抢得财物共计1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财、肖某明、李某伟无视国家法律,以持枪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刑法,均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肖某明、李某伟、肖某柱在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肖某财、肖某明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肖某柱有期徒刑八年,均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由董毅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毅智律师咨询。
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帮助过 113430人好评:35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7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毅智
  • 执业律所: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2*********35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