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升扬律师

张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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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算不清的婚姻家庭账

来源:张升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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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4,宁波北仑法院按《婚姻法解释(三)》判决了一起离婚案,最终妻子只获得了婚后共同还贷额的一半及房产增值的补偿额合计9.7万元。男方主张,讼争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共9.7万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女方。

    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现在市值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23年多还款额的一半归入妻子名下)×2(房屋增值2倍)=9.7万元。

    尽管没有看到这对离异夫妇中的任意一方对此提出疑义,但我认为法院的计算还是有误。比较公平(无法做到绝对公平)的算法是按照房屋的变现价值以及已经付出的资本金进行综合计算。在本案中,房屋原价49.9万元,现价100万元,估算还欠银行30万元本金,则变现价值为70万元。已经付出的资本金是:16万元首付+9.7万元月供(其中一半归入女方名下)。那么,女方应分得的房屋财产价值应为:9.7÷2÷(16+9.7)×70=13.2万元。

    这么一个简单的算术题,连法官和当事人都算不清楚,更重要的机会成本,就更算不清楚了。眼前这位女性,才结婚3年多就离婚,自己还年轻,损失的房屋价值和机会成本不算太大。如果结婚十年以上,人老珠黄,相夫教子又失去了事业机会,可能就亏大了。

    还有一个机会成本,就是在城市化和通货膨胀背景下,会导致房屋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处于升值阶段。此案中,女方因为和男方一起还贷放弃了独立买房的机会,机会成本的损失也是难以计算的。婚姻法解释(三)貌似男女平等,事实上没有考虑到其中一方机会成本的损失,更没有考虑到应该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大牺牲的一方(通常是女方,由于社会分工和重男轻女等导致的教育背景的不同,她们相夫教子牺牲事业维护家庭的占绝对多数)做出应有补偿,更没有考虑到对弱者(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这是不公平的。我赞成经济学家陈志武的观点:“婚姻法新解对‘婚姻’‘家庭’制度是一种破坏,会增加人们对婚姻家庭作为一种人际制度的不信任,强化中国人向个人的回归。这本身不是坏事,但司法者是否知道该后果?”

    普通老百姓无法去改变法律,只能自己去适应法律。那么,新婚姻法解释可能会导致以下几种直接对社会外部有影响的行为选择: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供房减少,独立供房增加。婚前各自买房的增加,间接推高房价。二是丈母娘要房子的减少,转向索取更高彩礼的多(进而转向由女方购房)。三是婚后女方向男方要珠宝玉石的多,给珠宝市场带来更多更大机会。对社会外部没有影响的行为改变,则是更多女方会要求先在房产证上署上双方名字或先协议婚前财产再结婚。也许将来,结婚宣誓的第一句将改成“你愿意在房产证上署上我的名字吗?”

    婚姻法解释(三)更多地是从方便法官判案的角度出发,没有足够充分的辩论,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后果,有司法权僭越立法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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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升扬
  • 执业律所:山西赵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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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4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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