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律师推荐
阿尔山市律师-关丽律师
关丽律师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153-2682-8068
咨询我
阿尔山市律师-马羚律师
马羚律师
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175-0482-6866
咨询我
阿尔山市律师-律师入驻
律师入驻
8000w+当事人选择的平台
400 666 0996
立即入驻
提交咨询
  • 实名认证
  • 执业认证
  • 平台认证
律师已通过平台三重认证,请您放心咨询!
  • 阿尔山市律师案例
  • 阿尔山市律师文集
  • 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伤。二、律师工作经律师会见了解情况,认为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有几点:第一、犯罪嫌疑人家中有年幼孩子需要抚养,是家中唯一经济来源,存在实际困难,有租房合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可以证明;第二、嫌疑人是初次犯罪,事发当日也是醉酒状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第三、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且距拘留之日已有相当长一段时间,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应当基本齐全,取保候审不会影响侦查工作;第四、事发后,嫌疑人本人以及家属多次表达了赔偿意愿,悔罪态度良好。基于以上理由,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三、取保候审结果。收到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通知后,律师联系到检察院,因为批捕的决定权在检察院处,律师将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反馈了检察院,检察院联系到受害人一方,并由公安机关协调双方进行和解,但因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未能和解成功。考虑到嫌疑人实际赔偿能力以及确有赔偿意愿,出于缓解或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最终嫌疑人将一定金额的赔偿款提存于公证部门,最终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
    阿尔山市律师-汤佳杰律师
    汤佳杰律师
    2024-09-12
    人浏览
  • 房产买卖惊现地下室纠纷:无产权赠送地下室被收 卖方应否赔偿
    张某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某权、林某芳返还购房款292,944.7元及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65,226.6元,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8,954.2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二、事实与理由1.2017年2月20日,赵某辉、张某艳与郭某权、林某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总价1,036万元,双方约定了成交方式、税费承担等事项。同时,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支付了居间代理费227,920元、居间保障费31,080元。2.合同签订前,郭某权、林某芳在中介公司官网登记房源信息显示房屋售价包含16平方米左右的地下室。郭某权、林某芳和中介公司介绍房屋时均强调地下室的存在,这是赵某辉、张某艳决定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无地下室的同类房源单价每平米低2,000元左右。3.实际上,地下室为郭某权、林某芳未经物业同意、无买卖或租赁协议强行侵占所得,实际所有权人为周某鑫。2020年11月28日,周某鑫在物业协调下收回地下室。赵某辉、张某艳因家中杂物多,无地下室使用后生活不便。4.赵某辉、张某艳认为郭某权、林某芳隐瞒真实情况出售权属有瑕疵的房屋,构成合同欺诈和违约,应按无地下室的实际市场价值退还差价。中介公司收取高额中介费,未尽审慎核实义务,导致权益受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退款承担连带责任,且中介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降低比例退还。因协商无果,诉至法院。三、被告辩称1.郭某权、林某芳辩称-入住时地下室是打开的,与物业确认后使用。2016年工商局核查,退还一间属于工商局的地下室,涉诉地下室工商局称不是他们的,所以继续使用。-官网自荐信息因字数限制写不全,已告知赵某辉、张某艳地下室是临时使用且无产权,因无地下室房款还降价了,合同未写地下室约定,售房款不包含地下室,已尽告知义务,交接物品在合同和附件体现,地下室不在内,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2.中介公司辩称-与赵某辉、张某艳是居间关系,与房屋买卖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意合并审理。-已尽居间义务,合同完成,服务完成。-未提供涉及地下室的居间服务,官网自荐是业主个人行为,无法掌控。-赵某辉、张某艳居住四年才发现地下室权属问题,公司仅依据房产证发布房源信息,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四、法院查明情况1.2017年2月20日,经中介公司居间,郭某权、林某芳(出卖人)与赵某辉、张某艳(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339万元,家具、家电等作价为697万元。同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赵某辉、张某艳支付了房屋价款和居间代理费,房屋过户,2017年10月1日交付房屋时一并交付地下室,2020年11月28日赵某辉、张某艳将地下室交还周某鑫。2.双方对地下室产生争议。赵某辉、张某艳称卖方告知地下室无产权但可长期使用,所以房屋交易价比同小区同户型高。郭某权、林某芳不认可,称未承诺地下室长期使用,三居室价格是小区最低,未写入合同就是因为没承诺,所以售房款不含地下室。3.证据认定情况-赵某辉、张某艳提供中介公司宣传页截图、光盘、成交价截图、地下室照片、清理地下室通知,证明卖方告知地下室为房屋配套,单元内有问题地下室被工商局贴封条,卖方强调自有地下室且使用多年才安装储物架,中介官网说明使其相信。宣传页房主自荐提到房屋售价包含地下室,还赠送地下室当储物间,但房源基本信息注明仅供参考,以房本信息为准。郭某权、林某芳对自荐无异议,称是广告且字数限制无法修改补充,中介已说明以合同为准,中介称自荐系业主填写与公司无关且应以合同为准,法院确认赵某辉、张某艳证据真实性,证明效力另论。-郭某权、林某芳提供五份补充协议及家具家电清单,证明谈判时已告知买方地下室无产权、无租赁只能先使用,签订合同时对家具交付等细节详细约定但不包括地下室。赵某辉、张某艳认可证据真实性但认为与争议焦点无关,称家具应全部提供,签订合同时因无法清点写了少量家具,交房时卖方不能提供全部,经中介协商才有清单,当时没说地下室的事,法院确认郭某权、林某芳证据真实性。五、裁判结果驳回赵某辉、张某艳的全部诉讼请求。六、律师点评1.合同的有效性与履行-郭某权、林某芳与赵某辉、张某艳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履行合同。2.争议焦点分析-本案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就A号地下室的使用有约定以及地下室是否影响房屋价款。赵某辉、张某艳需举证,他们提供中介公司房源介绍显示房屋售价含地下室,但郭某权、林某芳和中介公司均否认。房源介绍性质为要约邀请,是吸引他人协商房屋买卖的介绍,其内容对双方无约束力,具体买卖内容需协商确定。-赵某辉、张某艳认可在买卖合同签订前知晓地下室无产权且无手续。若郭某权、林某芳承诺地下室永久使用权,应写入协议,但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地下室相关约定,赵某辉、张某艳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承诺存在,所以售房款不包含地下室,赵某辉、张某艳要求退还售房款缺乏依据,法院不应支持。3.中介公司责任分析-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无过错,无欺诈情节,赵某辉、张某艳要求退还中介费无依据,法院不应支持。案件心得:1.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在房屋买卖等大额交易中,合同约定至关重要。本案中,地下室是否包含在房屋售价内如果是影响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双方应明确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即使有前期的宣传或口头告知,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2.证据的证明力与要约邀请的理解-对于证据的证明力要有准确判断。赵某辉、张某艳提供的房源介绍虽然提到地下室包含在售价内,但从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证明力有限。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明确的合同条款、书面承诺等。3.中介公司的责任界限-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的责任界限需要明确。中介主要责任是促成交易并如实提供房产基本信息(如依据房产证等),对于一些业主自行提供的房源特殊情况(如地下室权属这种特殊且未写入合同的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中介存在故意欺诈或重大过错,中介公司通常不承担额外责任。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阿尔山市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9-11
    人浏览
  • 保险公司以三轮车无牌照 意外险拒赔败诉
    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阿尔山市律师-关丽律师
    关丽律师
    2024-08-18
    人浏览
  • 秦皇岛市**石油气公司与内蒙**粮油贸易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街。法定代表人
    阿尔山市律师-邰永君律师
    邰永君律师
    2010-10-22
    人浏览
问题还没解决?
马上咨询阿尔山市律师
22,190
在线律师
60分钟
无限沟通
99%
问题解决率
提交问题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22,190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