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十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尤其擅长跟房子有关的一切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宅基地房、商品房)、土地租赁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买卖承揽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最大权益,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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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是,除非母亲自己不愿意要抚养权,或者母亲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适合抚养子女,否则都是判给母亲的。2岁到8岁,由法官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判决抚养权,一般还是判给母亲居多。8岁以上,就要询问孩子的意见,孩子愿意跟谁就一般判给谁。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算。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实践中很多原因,造成双方离婚了,但房屋还没有分割,被一方占有使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另一方不使用房屋,分割又遥遥无期,这样就吃亏了,所以是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使用费的标准,按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标准判决,这些标准在政府网站上都是可以查询的。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一起起诉只能要求支付到判决书生效之日,之后的费用需要等发生了再另案起诉。还有一个就是注意不要过了三年诉讼时效,三年内要保留主张过使用费的相关证据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男方支付女方使用费。判决书节选:本案争议焦点如下:李男应否向吴女支付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费以及支付占有使用费期间和计算标准的确定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李男与吴女各占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于2020年8月19日离婚,且离婚后涉案房屋由李男在控制使用,故吴女有权向李男主张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费。鉴于涉案房屋在本案生效判决之后的占有使用情况并未实际发生。因此,本院参照涉案房屋同期同地段同类租金参考价标准38元每平方米的二分之一,判决支持吴女主张李男支付涉案房屋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对于本案生效之日后的占有使用费问题,吴女可根据涉案房屋的实际占用情况另行主张权利,其要求在本案中判决支持使用费至实际分割之日止,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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