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83条
导读: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3条应该怎样释义呢?食品安全法第83条规定的是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83条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3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的规定。
(一)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
第一款是关于重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需要依照本款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根据报告程序的不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的信息,应当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是,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的信息,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依据本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建立统一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因此,两种方式,虽程序不同,但最终都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page]
(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款是关于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
在目前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不仅在部门间,而且在部门内,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单位分割和沟通障碍,缺乏统一协调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这不仅造成食品安全信息总量不足,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较低,而且给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不便,降低了监管工作的效率。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和通报体系,及时顺利地实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不仅有利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情况,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核心提示:根据本条的规定和中途停运权的性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一般应该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
当事人若网购到不合格食品,是可以向商家进行索赔的,其可以同时向食品生产商或者经营商要求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
酒吧是不可以开餐饮类的发票,因其营业执照中没有餐饮经营许可,一般仅有酒类饮料的经营许可,可以开具娱乐业发票。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蛋糕店需要办理的证件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从业人员还应当有健康证,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者没有营业执照贩卖食品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