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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保险新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15:48:4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11日原则通过修订后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即使已作出了工伤认定,职工受工伤...

  核心内容: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11日原则通过修订后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即使已作出了工伤认定,职工受工伤1年内又发现新伤情,仍可补充认定新伤情。

  目前,广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约460多万人。以往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时常发现患者新的伤情,国家和省的现行政策法规还未明确“补充认定”的具体办法,在实践中引发诸多矛盾纠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介绍,在遵守上位法前提下,《规定》制定了补充认定新伤情的政策和办理程序,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内允许新发现与这次工伤事故有关的伤情作出补充认定,这体现了广州市工伤保险政策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比如说原来你的头因公受伤了,后来又发现腿受伤也是同一次工伤造成的,就可以提供证据进行新的补充。”广州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张处长进一步解释,工伤认定的政策和程序跟从前一样,可以补充的是“伤情”而不是补充“工伤认定”。张处长称,工伤认定还是要走申请、专家评审、得出结论的流程。新《规定》并不意味着简化程序。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未设定工伤举证时限。《规定》明确,逾期不举证的,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是广州市政府2008年3月印发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对建立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解决广州市工伤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广州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参照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12年修订实施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一法两条例”)对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办法等作了较大调整。

  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共28条,对筹资标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作出规定。其中包括将工伤认定等相关业务,下放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实行属地管理;对现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规定及有关计算方法进行更加规范、直观的表达,便于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理解和执行;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明确逾期不举证的,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删除了一些与“一法两条例”不相适应的内容。[page]

  广州市是从1993年8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完善和发展,现已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行业标准费率浮动及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率先按“项目齐全、待遇优惠、注重意愿”的原则,设立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率先建立了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和完整的鉴定标准体系。有效地分散了企业风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缓解了劳资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目前,广州市工伤伤残津贴为人均3147元/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人均49.1万元,人均医疗费用为2.9万元/人次,人均康复费用达6.5万元/人次。

  为避免或减少发生工伤事故,广州市还通过安全生产奖励、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等措施,大大地增强了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

  原标题:广州市修订工伤保险规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职工受工伤1年内可补充“新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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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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