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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卫计委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12:41:3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单独夫妇在申请生育二胎后,独生子女待遇要如何处理?广东省卫计委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生育单独二胎后的独生子女待遇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处理。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

  核心内容:单独夫妇在申请生育二胎后,独生子女待遇要如何处理?广东省卫计委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生育单独二胎后的独生子女待遇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处理。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全文内容。

  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卫〔2014〕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扎实稳妥有序地推进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对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下称“单独”夫妇)按新政策申请生育第二胎时的有关奖励优待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在2014年3月27日之前已依法享受上述待遇的“单独”夫妇,在批准其再生育一胎的同时应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但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已经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不需退还。各地、各单位不得以“单独”夫妇曾享有独生子女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为由,对其适用“单独两孩”政策设置限制条件。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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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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