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保障性住房 > 经济适用房制度 > 经济适用房 > 欺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责任

欺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1:01:2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通知,对违规出租、出售、闲置、出借经济适用房的,按规定要收回,并且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房的资格。此外,在上市交易管理等环节也作出了相

  核心内容: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通知,对违规出租、出售、闲置、出借经济适用房的,按规定要收回,并且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房的资格。此外,在上市交易管理等环节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虚假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价退回房价款;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2)按市场价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3)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2)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3)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前款所称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隐瞒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购买住房,因赠与、离婚析产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等情形。[page]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借名买房产权归谁

  借名买房出纠纷,谁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余某以张某名义购房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根据《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凡以合法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余某无购房资格,为取得房屋,以被告的名义购房,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认定为无效,张某虽无实际出资购房,但他具备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符合房屋买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被告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则被告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房屋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已支付的房款,属于被告张某的不当得利,在原告的购房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返还原告余某的购房款……详细

  ■ 私自转租 是否也违法?

  近年来,房屋出租后,再被承租人转租的纠纷屡见不鲜。有些出租人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能转租,但是对于出租人擅自转租后应该如何取得赔偿,却并不了解。根据上述案情,虽然张先生与李先生并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不能转租,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虽然该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不能转租,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擅自转租的行为,张先生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在张先生解除合同后应该如何取得赔偿呢?当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后,李先生与广东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同样应该终止,李先生应该对广东人负违约责任。同时,李先生赚取的租金差价,应……详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