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责任
导读:
核心内容: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通知,对违规出租、出售、闲置、出借经济适用房的,按规定要收回,并且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房的资格。此外,在上市交易管理等环节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虚假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价退回房价款;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2)按市场价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3)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2)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3)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前款所称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隐瞒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购买住房,因赠与、离婚析产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等情形。[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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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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