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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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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生前给第三者的财物还能追回来吗?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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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2020年,已婚人士王先生与离异单身的小李在江苏某足浴店相识,随后俩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王先生通过微信多次给小李转账,合计192749元,并为其购买了价值23492元的珠宝、衣物。


2021年6月,王先生病故,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王先生手机上的转账记录及购买珠宝、衣物的交易明细。


2022年1月,王先生的妻子蒋女士将第三者小李告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蒋女士的诉请,判决小李返还216241元。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即使配偶死亡,对于他生前转给第三者的钱款,一样是可以追回的,那么要怎么追回呢?

律师说法

一.只能追回属于自己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全部都可以追回?

配偶生前向第三者转出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追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处分权。


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全部无效。

二.配偶已经去世,向谁起诉追回财产?

配偶已经去世,则以第三者为被告,以赠与合同无效或不当得利案由起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婚外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系属无权处分之行为,且损害了夫妻共有财产权。

律师建议

诉讼时可以同时主张该笔款项的利息,在我们曾经代理过的案件中,主张利息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一种方式从起诉时计算利息。原告要求第三者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算的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可参考(2021)鲁0830民初2263号案。


另一种方式从起诉离婚时计算利息,这种情况出现在原告与配偶离婚,原告主张转账钱款中的部分为其个人所有并要求第三者返还,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主张自起诉离婚时起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支持,可参考(2023)沪0115民初105497号。


还有一种方式从支付给第三者钱款或为第三者购置财产之日起算利息,例如支付自不动产购买之日至起诉之前,以不动产价值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不动产价值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个案个判)计算的利息,可参考(2020)粤08民终1110号案。


最后,配偶去世并不妨碍原配向第三者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尽早收集证据起诉,不要错过诉讼时效。婚外情的产生破坏婚姻忠诚,家风不良影响社会公序良俗,法律站在正义的一方,希望每一位已婚人士都能够恪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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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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